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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议处理规程

发布日期:2025-04-25         浏览次数:

为确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异议的申请

第一条 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提出异议,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条 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章 异议处理

第三条 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设立异议处理岗,负责接收人民银行提交的异议核查函组织实施我中心的异议核查工作,向人民银行反馈核查结果,协助有关部门对异议核查中已核实的出错信息进行纠错处理。

(二)各管理部设立异议处理岗,负责接收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异议核查函,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核实后的异议处理结果。

第四条 异议核查业务受理流程

(一)信息主体直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时, 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和授权书(选择“处理本人异议”),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备查。

(二)对于直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自收到信息主体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对于人民银行转办的异议,在接到核查通知的十日内向人民银行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到人民银行发来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附件2)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该笔业务所归属的分支机构,然后将《异议信息内部协查函》(附件3,以下简称《内部协查函》)发送至该机构异议处理岗位负责人员。

(四)各管理部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内部协查函》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从征信系统中以“异议确认”为查询因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并与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内容进行对比,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且确实存在异议的,查实存在异议业务的业务编号,填制《内部协查函》,并立即进行核实处理。

第五条 异议核查业务处理流程

(一)各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收到《内部协查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核实异议核查内容,并在纸制的《内部协查函》上填写异议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归档保存,同时将电子版《内部协查函》报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异议处理人员。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异议处理人员依据各管理部回复的《内部协查函》的异议处理结果填写在《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附件4),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人民银行。

第六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人民银行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错处理。

 

第三章 纠错处理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源信息有误的纠错处理

(一)异议业务发生的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数据源中的出错信息,并依据业务系统中的真实情况填写《异议信息纠错证明》(附件5以下简称《纠错证明》),由经办人员、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纠错证明》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该笔异议业务的纠错报文,以修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出错信息。

第九条 由于报送程序造成的错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的检查、修改,并将纠错报文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受理渠道:

1. 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375-12329进行反馈;

2. 登录“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pds.gov.cn),主任信箱栏目留言;

3. 通过各管理部营业大厅线下受理。

 

附件:

附表1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docx

附表2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docx

附表3异议信息内部协查函.docx

附表4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docx

附表5异议信息纠错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