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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形成合力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次数:

——学习周斌同志在市纪委监委专题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之六(上)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意识不断强化。与此同时,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该如何划分,分歧渐多,有些党组织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因互相推诿而耿耿于怀。

周斌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二者很难分得清,即便是要分,也是宜粗不宜细。杨晓渡同志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春季培训班上讲话指出:“要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形成合力。”这为我们处理二者关系明确了努力方向。

两个责任不能搞简单机械的分割

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分提并论五年来,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宣讲解读、开列清单、监督检查、述责述廉、问责追究等一系列措施,强力推动落实。应当说“两个责任”内涵外延、工作内容是清楚的。但是一定要把哪些工作该由党组织承担、哪些工作该由纪检监察机关承担搞得泾渭分明,这就陷入了教条主义。

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中负主体责任,在党内监督体系中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之责。而纪委的监督又是党组织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纪委负有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责。两个主体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具体内容有包涵、有交叉。任何企图将二者分清楚的努力,最终都陷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困惑。所以,两个责任分提并论绝不是党委、纪委简单的分工、分家,不可能是“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恰恰是中国特色党内监督制度的优势所在。

事实上,把每项任务细化拆解,实行标准化的分工,只能在机械化生产车间实现。管党治党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处理“两个责任”的关系,需要系统思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地方、每个单位情况千差万别,一定要靠列出那几条职责分工去机械地执行,恐怕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就如用西方量化的调味指标,烹调不出中国式的美味佳肴。

既然如此,两个责任为什么还要分提并论?“分”的目的是什么?

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分提并论,是对主体责任缺失的强势纠偏。十八大之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突出。个别党委书记在大会上公开讲:“有的领导干部没有一点骨气,纪委一规进去,该说不该说的都说了!”这显然是没有把反腐败作为分内之责,公开表示对纪委反腐败的不满。难道纪委不代表组织?出了问题向纪委如实交代不是党员干部应有的态度么?党委(党组)置身事外,纪委抓反腐败只能是独木难支、治标不治本。鉴于此,党中央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五年来,我们党能够“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应当说通过“两个责任”分提并论,抓住主体责任“牛鼻子”是一条重要经验。

但讲“分”不是为了“撇清”,而是为了形成“合力”。通过“分”唤醒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矫正一些党组织一讲管党治党就批发给纪委的倾向,通过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各个监督主体职能优势发挥出来,形成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协同配合的格局,实现了1+1>2的效果。通过“分”让各监督主体聚焦各自主业,发挥专业优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有新创造,为主体责任提供更有效支撑。事实上,党组织越重视,全面从严治党越深入,“两个责任”在工作中的“融合集成度”会越高。在“两个责任”落实好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融洽,各部门的职能监督也积极到位,工作协调顺畅,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环境更宽松。

总之,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是相互贯通、辩证统一的,最终统一于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离开了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有力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很难抓住。必须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