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程(汇、补缴)
发布日期: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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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先核定后缴交
(一)办理要件
1、《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核定书》;
2、付款票据。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缴交核定,并按核定后的缴交额将款项汇缴至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款项到帐后,中心经办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单位全称一致;
(2)转款金额正确。
审查无误后,予以办理,计入个人账户。
二、委托收款
(一)办理要件
1、《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通知书》;
2、付款票据。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程序
1、单位与中心签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2、中心每月于协定日期根据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应缴纳额下达托收指令,由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将单位应缴款项划转至《托收协议》指定的公积金账户内。
3、款项到帐后,中心经办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单位全称一致;
(2)转款金额正确。
审查无误后,予以办理,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