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问责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如何准确把握条例赋予纪委的职责定位,在问责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与实践的问题。
突出监督专责,紧盯责任主体压实责任,防止问责主体缺位
2016年《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问责意识得到了增强,但是,仍有一些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习惯性认为问责是纪委的事情,不愿问责、不会问责,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专责,督促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切实履行问责职责。
一要通过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问责责任。运用述责述廉、谈话提醒、主体责任考核等手段,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问责职责。要求党委、政府和部门、国企、高校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明确要求把党委(党组)开展问责情况作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晒”出来。同时,把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求纳入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结果运用,将问责责任不仅压实到各级党委(党组),还压实到党的工作机关。
二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压实问责责任。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此外,还可运用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促进问责责任落实。
三要对该问责不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问责条例》第七条把该问责不问责的作为问责情形之一,对压实问责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委监委严肃追究了一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及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促进了问责利器作用的发挥。
监督纠正违规越权主导问责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没有问责权限的职能部门,却通过多种方式违规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有的部门在移交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问责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并要求落实;有的部门自我授权,明确要求纪委作出的问责处理意见必须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实施;等等。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违背了依规依纪问责的原则,要切实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坚决拒绝“不合理”问责意见,决不能因为上级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了事。比如,2019年,某地脱贫攻坚抓落实督导办将回访督导发现的198个未及时整改销号问题移交州纪委监委,要求对335名干部进行追责问责,州纪委监委并没有“照单全收”,而是实事求是,按程序分类处置94人,其中立案查处6人、诫勉6人、通报6人,其余的均以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等措施处理,既解决了问题、推动了工作,又避免挫伤多数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强化协助职责,积极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有效载体,形成问责工作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协助与监督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将协助与监督协同推进、一体谋划。要通过重大问责事项请示报告、建立健全问责统筹协调机制等方式,积极为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提供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