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平公积金〔2015〕37号
发布日期: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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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平公积金〔2015〕37号
中心各科室、平煤分中心、各管理部: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登记制度》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登记制度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楼盘备案登记条件
商品房开发项目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具备发改委批文、单位分房方案(含分房人员名单)。
二、备案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单位提供备案相关资料到中心服务大厅或管理部进行备案登记
(二)各部门对申请备案登记项目信息进行录机建档
三、备案登记工作要求
市城区范围开发项目申请备案由中心服务大厅负责登记,各县范围开发项目申请备案由各县管理部负责登记,备案登记办结时限要求1个工作日完成。
四、信息公布
项目备案登记后,各部门报送中心信贷科和部门分管主任各一份,信贷科及时对 项目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对外公布。
五、资料归档
按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将资料归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合作楼盘制度的通知》(平公积金〔20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