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顶山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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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平顶山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在平顶山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四、原已在本市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离开本市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