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发布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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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优化房地产业营商环境。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通知要求各地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政策、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使用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协作。
通知明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结余资金情况,积极拓展贷款服务,以异地贷款同城化管理等方式,跨区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全省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等加强协作,积极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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