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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9         浏览次数: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精神,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企业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可通过网上在线服务平台或者业务电话预约办理。疫情解除后恢复足额缴存。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疫情解除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的,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3、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复工,且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缴存单位,可为职工申请办理个人免缴手续,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4、疫情防控期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到期的,可延长提取申请时限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

5、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时,因疫情原因,造成申请时限超期的,申请时限可顺延。疫情解除后,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正常时限要求。

6、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确诊患者、疑似隔离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视为违约,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贷款逾期罚息,不影响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不见面办,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网上营业厅、移动客户端或业务电话预约办理。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12329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