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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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6〕13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居住负担,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住房公积金两项提取场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老旧住宅已有电梯更新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详见附件1)
二、老旧住宅已有电梯更新改造。(参照加装电梯提取指南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