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法、科学决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一、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议事决策制度。管委会议事决策形式一般以管委会会议的形式进行,按照《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三章执行。
二、管委会议事决策事项包括:制订和修改管委会章程,决定管委会职责范围内事项、管委会工作安排,确定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和交办工作、其它需经管委会决定决策的事项。
三、管委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四、会议议题提出:管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可以提出管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并写明题由、依据、建议意见,经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五、根据会议议题,有关单位应于会前15天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会议材料,管委会办公室将材料呈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阅后,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交管委会成员审阅。
六、管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其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意见可委托他人或办公室提交会议。
会议研究专题事项需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列席时,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管委会成员因职务、人事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推荐人选,报管委会批准,由市政府重新聘任。
七、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等文稿,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签后,发送管委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检查监督制度
一、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管委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运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委员调研和巡视制度,定期对执行管委会决议的部门进行检查,并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具体承办、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二、管委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管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督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五、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委员要严格遵守管委会的会议制度,应保证参加全体会议的次数一年内不少于三次。
六、委员由于不称职、调出本市或其他原因等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学习调研制度
一、为方便委员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提高决策水平,管委会应组织委员集中学习或外出调研;
二、管委会会议期间,除议决有关事项外,安排集中学习有关法律及文件;
三、管委会闭会期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并及时分送重要文件;
四、外出调研活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五、管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撰写调研报告一份,供管委会决策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