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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平公积金【2015】27号

发布日期:2015-05-12         浏览次数:


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我中心决定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所需资料按原规定执行。
       二、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提取所需资料如下:
     (一)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显示地址为平顶山行政区域以外地区);
     (三)填写《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四)职工本人平顶山辖区内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伪造提取资料、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单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冲突之处同时废止。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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