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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9-17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提取原则

我市物业费提取统一按照缴存职工个人核定年度提取额度,不按家庭、不按房屋套数核定。

1. 额度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独立年度提取额度,互不占用、互不冲突;

2. 同一缴存人每自然年度可申请办理一次支付物业费提取。

三、提取额度

1. 个人年度定额标准:缴存人最高可提取2000元/年;

2. 夫妻双方均为我中心缴存人的,每人可单独提取2000元/年,夫妻双方最高合计可提取4000元/年;

3. 当年未使用的提取额度不结转、不累计至下一自然年度。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本人一类储蓄卡;

3. 填写《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