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次数:

一、提取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人为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人;

(二)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坐落在平顶山市辖各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共同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提取金额

符合条件的各申请人就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金额。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房认购协议及定金收据;

(三)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四)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提取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中心需核查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房屋认购。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采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方式出售住房,并签署《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二)预提确认。申请人携带购房认购协议及定金收据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开具《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见附件2)。

(三)合同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拟提取金额,认定申请人已具备交纳购房首付款能力,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产事务中心备案,同时为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划转住房公积金****元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四)提取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和申请人(含 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拟提取金额。

(五)审核转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成提取审批。申请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将申请提取的资金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提取退回。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出现申请撤销、解除、变更购房人等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先行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并备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退回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退回资金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凭证》(见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金退回凭证,向市房产事务中心申请合同撤销或变更等事宜。

五、办理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完毕前,申请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及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申请人及共同提取的配偶、父母、子女,均需本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现场申请办理。

(三)申请人应于《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载明的开具日期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提取业务。逾期未办理的,该《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自动作废。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已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购房人或第三人。

(五)《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有效期内,如申请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六、其他规定

(一)对利用虚假购房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合同备案后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预售资金监管等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101日起施行。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docx

        2.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付购房首付款拟提取确认书》.docx

        3.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凭证》.docx


 


上一篇:  
下一篇:   加装电梯提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