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第三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28日起施行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章第二十四;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第十二

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不支持在非户籍地、非公积金缴存地的购房提取

政策解读: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办理购房提取时,将支持提取职工或其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住房的需求,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申请提取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开始计算满

政策解读:工作中发现有职工利用成交金额较低的房屋或故意低价交易房屋,以达到承担较少税费且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并每次交易后即提取公积金的异常行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实际房租支出,且再次提取申请日期需间隔一年以上

政策解读:为了便于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在申请租房提取时可以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实际房租支出,期满后再次提出申请。

(四)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公积金

(五)购买我市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公积金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的相关费用凭证提取公积金

政策解读(四、五、六):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通过规范提取时间和次数等措施,最大限度杜绝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阅读延伸: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