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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断增大,截至20212月底,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94967户,220.36亿元,贷款余额143.37亿元,个贷已连续三个月超85%的警戒线,资金收支逆差逐月扩大,资金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现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20171124日实施。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防范贷款风险、兼顾公平公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贷款权益的基础上,对现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156日起施行。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 第六条规定。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1个月,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在异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政策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状态正常应当不存在欠缴公积金行为

(二)规定  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为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权房产)

政策解读:按照房住不炒的有关精神要求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支持作用的通知平政(201522号的规定对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为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

(三)第十一条规定  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1.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2.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合计三次(含)以上的;3.所购住房系家庭成员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4.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5.离异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6.购买新建商品房已付全款的;7.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政策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近几年出现的骗提套贷等情况,借鉴外地中心及商业银行经验做法,对以上所列情况采取拒贷的措施,防范贷款风险,保障公共资金安全。

(四)第十二条规定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家庭4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5万元,经我市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80万元。贷款额度按照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倍数、系数核定。贷款额度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我市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的原则。贷款最高额度的变动由管委会决定,依据我市房地产情况和职工购房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支持平顶山市人才强市战略,我市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最高可贷80万元。

(五)第十六条规定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政策解读:为充分满足购房职工借款资金需求,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精神,适时开展组合贷业务,开展该项业务项目楼盘需为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共同合作方。中心应当与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办理遵循职工自愿、保障需求、费率优惠、手续简捷、风险可控的原则。

(六) 第三十条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资金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以及共同借款人对抵押物设立居住权的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对借款抵押住房设置居住权的将直接影响中心对相关资产的处置,对中心资金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为贷款抵押物的,应将房产价值的全额用于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权的财产或者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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