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纪检监察

《党的生活》杂志刊发王治安署名文章《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

《党的生活》杂志2024年第6期(上)刊发平顶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治安署名文章《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

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

王治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此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把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重要论述的政治考量和良苦用心,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政策初衷和精髓要义,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辩证思维,正确处理约束惩治和支持保护的关系,既严查顶风违纪违法行为,又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纪严于法,让党员干部在从严约束中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纵观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蜕变,普遍经历了从偏向"到“迷途”、从“轻症"到“重症”的过程。进入新时代,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这次《条例》修订更加突显“严字当头”,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充实完善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填补了一些纪律约束“空白”。如《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党员干部无论是在职还是离岗,线上还是线下,党员干部本人还是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都列出了更周延的"负面清单"。有些违纪处分条款的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的统一。如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都删除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一主体限定,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党员。

党员干部要把遵规守纪作为护身符”,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各级党组织要念好纪律教育“紧箍咒”,经常用纪律“放大镜"扫描党员干部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等方式,及时纠偏、防微杜渐。

坚持实事求是,防止执纪不准、问责泛化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监督执纪问责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干部政治生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置。近年来,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越往后执纪越严"认识上出现偏差,为完成任务人为“拔高”,办“凑数案”;在信访维稳、生态环保、舆情处置等问题上问责泛化,背离了问责制度初衷,让一些干部流汗又流泪。《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都传递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鲜明导向。

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查办案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做到罚当其过、不枉不纵;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层层阻断,以最小执纪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精准把握问责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厘清责任边界、分清重点主次,防止问下不问上、求快不求准。要落实尽职免责,纠治“少干少错""不干不错”错误倾向。

坚持宽严相济,用好政策策略工具箱”,大胆容错、鼓励有为。新征程上,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新部署新要求,就要打破思维定势、突破条条框框,既考验智慧和本领,更考验勇气和担当。实践中,面对可能的失败和潜在的风险,有的干部因害怕承担风险,当起了廉而不勤、严而不为的太平官”,导致矛盾积累,错失发展机遇。对此,《条例》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原则,为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提供纪律支撑。《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新增“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届河南省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坚持政治思维、纪法思维、辩证思维,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和纪法红线,既对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又对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失误过错应容尽容,在党员干部中倡导“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为官之道。要完善诬告陷害联合查处机制,常态化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扶正祛邪、激浊扬清,旗帜鲜明支持干事者、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追究诬告者,依纪依法为想干事、能干事、有作为的干部撑腰壮胆。要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回访,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坚持正确导向,推动落实"能上能下”政策,营造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风向标。长期以来,党中央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干部能上不能下一直是"棚架"干部政策、影响干部队伍活力的一大难题。《条例》在组织纪律中,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日常监督、巡视巡察成果,为党员干部精准画像,对那些斗争精神不足、业务本领不强、在其位不谋其政"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积极向党组织建言调整,对“光摘花不摘刺儿"、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坚决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担当起从严治吏之责。同时要加大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治理力度,纠治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加重基层负担行为,清减部门本位主义导致的各种繁文缛节,防止僵化的程序束缚干事的手脚,把党员干部从无谓的折腾中解放出来,营造清新简约的为政新风,激发务实重干、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来源 :《党的生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