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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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和促进市纪委监察委日常监督工作,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纪委监察委出台《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日常监督工作的对象、内容、方法、保障机制,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工作规范开展提供有力抓手。同时明确,成立市纪委监察委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监督由执纪监督室和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对党组织和党员重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开展监督,对行使公权力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勤政廉政、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监督。
《办法》共9条,提出12种日常监督工作方法,主要包括:列席重要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开展谈话函询、出具廉政意见、重点监督、专项检查、巡回督查、开展以案促改、开展日常考核等;建立健全5项保障机制,包括执纪监督工作例会机制、问题线索统一管理机制、日常监督横向沟通协调机制、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衔接机制、执纪监督责任约束机制,使日常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凝聚了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