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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有解剖权力的科学方法 更要有直面矛盾的责任担当 ——二论廉政风险点排查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

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和推动下,各监督检查协作组、各纪检监察组对廉政风险点排查已经重视起来。但从各组收集的资料和汇报交流情况看,工作开展不平衡、效果还不理想。个别单位列出的风险点清单过于简单,一看就有挂一漏万之嫌;而多数的清单显得过于细微、庞杂,陷入细枝末节。总之,多数还反映不出一个单位的权力运行真实状况,也就很难为加强日常监督提供精准的靶向和可操作的路线图。

我们对这些风险点表单追根溯源进行分析,发现一些单位是把排查过程搞得简单化了,因而呈现的结果就“复杂”了。有的没有认真研究,吃透精神,直接安排给驻在部门各科室,把每个岗位的风险点都梳理了,看似很细致,却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境地。监督要聚焦“关键少数”、突出重点环节,排查廉政风险也要先抓重点、抓关键,如果撇开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一竿子插到底,从细枝末节上做文章,就是舍本逐末。有的简单把十八大前的旧台账翻出来改头换面就交了差。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十八大之前是进行过,但是时移世易,即便是当时排查得很深入,经过几轮的改革特别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门职权范围、权力运行流程发生了很大变化,管党治党理念也有很大发展,偷懒取巧、照抄照搬过去势必刻舟求剑、难以奏效。

单位性质不同、法律授权不同,但是排查廉政风险应当有一些共性的规律。首先应当对内部权力属性做大致的分类,比如,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审批许可类、执法监督类、资金拨付类、执收执罚类、公共资源交易类等,内部行政行为的组织人事类、财务支出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管理类等等。把每一类权力运行流程解剖透彻,找到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这样才能排查得彻底,才不至于因个人认识水平和主观偏好而有大的疏漏。

即便是作为一个外行,基于“贿随权集”的基本逻辑,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视排查的到位不到位:哪些工作班子成员争着分管、哪些事项群众关注度高、哪些环节托人说情打招呼的多、哪些环节经手支出的资金多,毫无疑问应当是廉政风险高的,如果连这些点都漏掉了,那是应当返工重来的。还有一些之前开展工作的成果不能忽视,比如,本单位本系统腐败案件暴露的问题、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以案促改工作排查的问题,撇开这些成果就是熊瞎子掰玉米。

排查廉政风险要有科学的方法,更重要的是直面矛盾的担当。有些组长在一个单位已经很长时间了,经验丰富,对一个单位的权力运行,包括一些弯弯绕绕的“潜规则”都了如指掌,为什么就不能很好排查呢?就是怕讨人嫌,惹人不待见。有的连这项工作都不敢向党组书记汇报,直接安排从科长开始了。当然,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风险也是风险,但是点多面广、具体微观,这些众多操作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更多依靠主体责任的发挥,需要把监督寓于日常管理之中,纪检监察组要着眼宏观、善抓关键。如果对班子成员特别对一把手的权力的风险排查轻描淡写,那显然会流于形式。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干的就是监督的活,要从发挥协助监督职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的高度去认识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首先征得党组书记的支持和带头参与,由事儿到权、由权到人,层层解剖权力,帮助驻在部门班子“诊脉体检”。这个事情做起来名正言顺,要理直气壮,不必遮遮掩掩。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就是决策的风险。相对于具体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决策层面的廉政风险更高,特别是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如果偏离了政治方向、违背了法律法规,纪检监察组组长就要问个为什么,在酝酿环节就要提醒,甚至果断叫停。比如,前些年出现的“萝卜招聘”、一些项目条件的“量身定做”等,表明有些决策者出发点就有偏私。如果撇开这些重大风险不敢面对、不去排查,只去监督科级以下岗位的具体执行,那就势必让人说我们吃柿子捡软的捏。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代表上级纪委监督驻在部门班子的,让组长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参加班子会议,就是保障你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果总是不发声,时间长了别人也就不拿你当回事儿了。要发声就要先搞准,搞准的前提是熟悉驻在部门重大权力事项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在恰当环节把监督的“钉子”钉进去。把握好廉政风险点的排查这个机会,就是为下一步适时发声、精准监督找准靶子、增添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