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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30         浏览次数: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关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关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走在前、作表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正风肃纪,着力解决和防止“灯下黑”问题,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切实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把握特点规律,切实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三)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把准政治方向,认真对标对表,及时校正偏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部门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要结合实际,把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细化为具体措施,贯彻到机关党建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开展“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工作。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学习和遵守党章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作表率,强化自我约束,特别要自觉规范工作时间之外的政治言行,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妄议中央,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不准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警示,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要坚决批评制止,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对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学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党员、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说清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负责。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高级干部要带头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以及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六)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充分利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光荣历史和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加强党性锻炼,扎实推进对党忠诚教育,深入开展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注重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总结既符合党中央要求又接地气的价值理念、职业操守等,打造体现部门特色的党内政治文化品牌,涵养风清气正的机关政治生态。

(七)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切实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积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专题培训。加强政治历练,注重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应对重大斗争和突发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提高政治能力。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及时发现、有效防控、果断处置政治风险。

三、带头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率

(八)坚持不懈推进理论武装。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学用结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紧密结合部门、岗位职责任务,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办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列辅导讲座,开展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验交流。提高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效果,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实施青年理论学习提升工程,加强专题培训,成立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评选青年学习标兵。充分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校的阵地作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九)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大政策宣传、成就宣传和形势教育力度。建立中央领导同志、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定期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作形势报告制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加强道德建设,选树中央和国家机关道德模范。

(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加强舆情研判,敢于发声亮剑,引导党员、干部明辨是非、澄清模糊认识,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落实主管主办责任,加强本部门本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

(十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及时有效加以引导。建立健全重大情况党内通报制度。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经常、主动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善于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理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防止简单以政治学习和集体谈话代替一对一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十二)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激发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为完成本部门中心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制定加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分类指导意见。巩固和深化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党务工作力量,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规定。注重探索创新,积极推进机关党建信息化建设。

(十三)建强抓实党支部。以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为抓手,突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特点,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确保质量和效果。积极推动党支部活动方式创新。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成立临时党支部。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党支部委员履职培训制度,新任党支部书记须在任职6个月内接受集中培训。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应听取所在党支部意见。选树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支部书记典型,坚持以先进带中间、督后进,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切实发挥党小组作用。

(十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打造高素质党员队伍。通过佩戴党员徽章、设立党费集中交纳日、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民主评议等措施,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发挥主体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青年党员、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分类管理。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探索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机制。

五、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

(十五)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带头转作风、纠“四风”,防止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弹,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别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改进文风会风,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机关不良风气。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防止利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十六)密切联系群众。完善和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鼓励基层党组织开展结对帮扶、联学联建等活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重大决策调研先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倡蹲点调研、“解剖麻雀”。鼓励党员、干部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认真落实定点扶贫政治责任,助力脱贫攻坚。

(十七)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将党规党纪学习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对新入职党员、干部及时开展纪律和廉政教育,对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定期开展对执纪审查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使铁的纪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十八)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紧盯权力资源集中、廉政风险较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等,开展内部巡视,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在同一个部门、同一个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部门,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定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凡查结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须在本部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领导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引导亲属坚决听党话跟党走,立德修身、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六、不断提高党的群团工作水平

 

(十九)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部门党组(党委)要定期研究部署群团工作。机关党委要协助部门党组(党委)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推动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深化群团改革,创新机关群团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立足本职工作开展岗位建功、技能竞赛、巾帼建功等活动。完善帮扶生活困难干部职工机制。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严肃活泼、积极向上的机关氛围。

(二十)教育引领机关青年成长成才。加强政治引领,推动青年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家国情怀。坚持以老带新,搞好传帮带,积极为青年干部健康成长引路搭桥、排忧解难。创造条件推动青年干部到基层一线、吃劲岗位、艰苦地区经受锻炼。持续抓好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支教扶贫、“根在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实践锻炼活动。

七、加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

(二十一)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认真履职尽责,指导督促部门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推动形成抓机关党建的强大合力。

(二十二)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经常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做到机关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履责情况。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等有效机制。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清单。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扛起抓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机关党委作为部门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推动本部门机关党建任务落实。机关党委书记要聚焦机关党建主责主业,切实担当作为,不做“挂名书记”。坚持一级抓一级、一严到底,层层压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

(二十三)完善督促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落实的机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定期开展对部门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落实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和重要制度情况的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与中央巡视对接,推动被巡视部门机关党建突出问题整改。积极稳妥开展对各部门机关党建工作的考核。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评议。机关党委书记每年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述职。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一级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各部门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应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对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党建责任情况形成评价意见,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开展绩效考核的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列入考核重要内容。

(二十四)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各部门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需要,切实配强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员。机关党委书记应由政治过硬、熟悉党务工作的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担任。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干部配备,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根据实际情况按本部门内设机构正职或副职干部配备。新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出缺,应在6个月内补齐。建立新任党组织书记任职谈话制度。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部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有关会议。加强和改进专兼职党务干部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干部同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交流。专兼职党务工作经历纳入干部履历。严把党务干部入口关,把政治上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干部放到党务岗位培养锻炼,工作业绩突出的注重提拔使用。

(二十五)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坚持依规治党,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构建务实管用、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特点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严格按照规定保障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同地方机关党建工作交流,加强机关党建理论研究。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2019年1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形成了讲政治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力度抓,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导向,消除了党内严重政治隐患,推动党的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存在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严重问题。切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目的是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明确的党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落到实处。要突显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性地位,聚焦党的政治属性、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持续发力。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以政治上的加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引领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靶向治疗”,针对政治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政治能力不足、政治行为不端等突出问题强弱项补短板。要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制定和落实全过程,做到党的政治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二、坚定政治信仰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夯实思想根基,牢记初心使命,凝聚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一)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思想武器,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学习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真理信金钱,坚决反对各种歪曲、篡改、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要坚定“四个自信”,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理论、强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计划,大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党的政治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必须坚决捍卫、坚定执行。越是面临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越是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和战略定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绝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不懈努力。全党制定执行大政方针,要从党的政治路线出发;部署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要自觉同党的政治路线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要坚决同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政治路线的言行作斗争。

(三)坚决站稳政治立场

政治立场事关根本。全党必须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任何时候都同党同心同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要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高度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人民利益出发,崇尚实干、勤政为民,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党的政治领导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承担起执政兴国的政治责任。

(四)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强化认同,不断增强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不断完善保障“两个维护”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问责机制。要以正确的认识、正确的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决不允许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

(五)完善党的领导体制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研究制定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地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实施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和农村、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的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

着眼于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正确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同时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基本领导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途径方法,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汇集民智民力,善于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

四、提高政治能力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能力。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本领。

(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政治属性是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组织的基本功能,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强化各级各类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能由党中央作出决定和解释。地方党委要在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下,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坚决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党的基层组织要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下大气力解决软弱涣散问题。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组要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在本部门本单位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各级纪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定位,全面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工作机关要更好发挥党委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力求参当其时、谋当其用,更好服务党委决策、抓好决策落实。党员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党的组织体系整体合力。

(八)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政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九)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党领导下的政治组织,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各群团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职责,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政治动员、政治引领、政治教育工作力度,更好承担起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把自己联系的群众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十)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政治导向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事业单位承担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职责,都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重要作用,保证本单位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十一)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切实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和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要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潮、模糊认识、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要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政治性风险演变为政治风险。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做勇于斗争的“战士”,不做爱惜羽毛的“绅士”,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五、净化政治生态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实现正气充盈、政治清明。

(十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领,让党员干部经常接受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政治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主动适应信息时代新形势和党员队伍新变化,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进“智慧党建”,使党内政治生活始终充满活力,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创新、不讲活力、照搬照套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坚持按原则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按原则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按原则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坚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思想交锋、揭短亮丑,旗帜鲜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列席指导、及时叫停、责令重开、整改通报等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一团和气、评功摆好、明哲保身的倾向。

(十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保证。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在全党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模范机关创建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决不允许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自由主义。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党的其他纪律严起来。坚持“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把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坚决防止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十四)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离不开党内政治文化的浸润滋养。坚持“三严三实”,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熏陶,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党员干部政治气节、政治风骨。发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坚决抵制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狠刹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不正之风,破除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等封建糟粕,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

(十五)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注重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对政治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中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制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识别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的干部实行倒查,对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对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方和单位选人用人的,记录在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涵养政治生态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任务。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扎紧不能腐的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特别要针对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的单位和岗位,查找廉政风险点,通过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切实管住权力,坚决反对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边。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持之以恒锤炼政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六、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一项重大艰巨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党的政治建设取得成效。

(十七)落实领导责任

建立健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在首要位置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的政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党的政治建设工作。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履行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相关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十八)抓住“关键少数”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重点是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深刻认识自己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职位越高越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增进政治智慧,做到信念如磐、意志如铁,政治坚定、绝对忠诚,清正廉洁、担当负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

(十九)强化制度保障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把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政治规范体系,真正实现党的政治建设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坚持集成联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关制度,健全国家法律体系有关规定,在各类章程中明确提出有关要求,做到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坚持明确标准,既提出政治高线,激励党员干部向往践行,又划出政治底线,防止党员干部逾矩失范。坚持执规必严,加大宣传教育和执行力度,督促党员干部把党的政治规范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制度权威。

(二十)加强监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探索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评价体系。把党的政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党建考核评价体系,并突出其权重。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不力以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军队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