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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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平公积金〔2015〕13号
中心各科室、平煤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决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如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