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行政检查: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检查 | 无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河南省人大16号公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 缴存单位 | 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无 | 检查 | 1、检查责任:检查、取录有关资料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根据取录资料做出有关决定并告知缴存单位。 | 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公开 | 3、公开责任:检查报告反馈给缴存单位;对所检查、取录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 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12329 投诉机构: 法制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5-2667718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缴存单位 | 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心服务大厅、平煤分中心归集科、各管理部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合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申请进行复核,作出是否给与办理的决定。 | 中心资金归集科、分中心归集科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 中心服务大厅、平煤分中心归集科、各管理部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12329 投诉机构: 法制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5-2667718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平煤分中心归集科、各管理部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提取申请人 | 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心服务大厅、分中心归集科、各管理部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合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中心资金归集科、分中心归集科 | 2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申请进行复核,作出是否给与办理的决定。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及时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单;及时向受委托银行传递支票或电汇单。 | 中心计划财务科、分中心财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12329 投诉机构: 法制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5-2667718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平煤分中心归集科、各管理部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贷款申请人 | 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平煤分中心服务大厅、信贷管理科、分中心信贷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心服务大厅、分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合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中心服务大厅、分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中心信贷科、分中心信贷科 | 1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申请进行复核,作出是否给与办理的决定。 | ||||||||||
执行 | 4、执行责任:及时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单;及时向受委托银行传递支票或电汇单。 | 中心计划财务科、分中心财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12329 投诉机构:法制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5-2667718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平煤分中心服务大厅、各管理部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责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 | 无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缴存单位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接到职工举报投诉或检查中发现的此类案件予以受理。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证据、原因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责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执行 | 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没有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 ||||||||||
服务电话:0375-12329 投诉机构: 法制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5-2667718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平煤分中心归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