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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支持我市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平顶山区域内有稳定收入、已年满18周岁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已办理我市《居住证》(《暂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各自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催缴、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及帐户设立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口提供);

(三)最近6个月收入情况的银行流水记录;

(四)《平顶山市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五条  经审核可以办理缴存登记的,持《登记申请表》到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需提供近12个月收入情况的银行流水记录)或按照平顶山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存基数最高、最低标准应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第八条   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10日由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当月缴存额从缴存人账户划转至公积金专户。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后次月开始正常缴存业务。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封存其账户,按时补缴可启封公积金帐户,账户启封后需重新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缴存人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到中心营业窗口办理银行卡信息变更。

第十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已由我市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代理设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的,在不违背其劳务派遣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遵循缴存人自愿原则,选择维持原缴存方式或者将其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内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章  提取使用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提取业务现行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人自愿停缴的可即时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停缴并办理销户提取的,两年内不得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符合《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贷款业务现行规定的,可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按期偿还贷款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平顶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