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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炒房投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15号)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房款未付清的,可在签订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后三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职工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房款已付清的,以本次所购住房作抵押在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存量房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及新缴纳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总价的认定以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新缴纳契税完税证中房屋总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存量房已过户的,两年内以本次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存量房未过户的,借款人可以选择免阶段性担保或选择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选择免阶段性担保以本次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卖方账户;选择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被选择的担保公司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作协议》,贷款资金转入资金监管账户。

 三、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本次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使用公积金情况,配合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四、购买其他房屋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不具备房屋抵押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担保贷款:(一)自然人担保。自然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担保承诺书》。2、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1人担保,15万元以上至35万元(含)2人担保,35万元以上至55万元3人担保。3、保证人同意在担保期内冻结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承担还本付息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解除前不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4、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二)本市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产权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他房屋抵押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1、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抵押人应以该套房屋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现值的70%。3、所抵押房屋未作其他任何抵押。4、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抵押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同意。(三)担保公司担保。被选择担保公司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未涉及的贷款政策按《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