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综字〔1999〕37号
各市、地财政局,济源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核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设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应单设账户核算。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时,可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和财政部财综字〔1999〕59号、财综字〔1999〕149号文件规定提出意见,报本级财政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应按照管理和核算要求,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银行以外的银行开设账户。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应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管理费用支出专户的设立应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考虑到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差异很大,对财政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提取方式,全省暂时不作统一的规定。在2001年以前,各地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既可以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核定,也可以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具体按哪种提取办法执行,由各地公积金中心测算提出建议,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条例》第30条、第44条的规定,从1999年5月份起,各级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一律按《条例》规定执行,实行管理费用由财政拨付的办法。
为便于操作,各地公积金中心调整账目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12月底。原由财政预算供给经费或经财政审核、住房委员会批准由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费用的,已经拨付或提取的管理费用应调整账目。其中有财政预算拨款的,由本级财政从上缴的管理费用中抵扣。
五、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专户,收入来源只限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支出。上缴财政的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或平调。使用时由本级财政按照一般预算拨款方式直接拨到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专户。
鉴于全省各地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差距较大,公积金中心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的标准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略高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执行。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第29条规定,在优先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定上缴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收入,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应从中核定管理费用,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收入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妥善解决现阶段一些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不足的困难,对由于住房公积金规模偏小、管理机构人员过多和承担管理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业务等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后不足以开支管理费用的,暂按以下办法过渡:即在2000年底以前可由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拨款予以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可从上缴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住房资金产生的收益等财政性住房资金中安排。
七、各地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要求,于1999年12月底以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完成有关的调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账务衔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的建立工作。因技术原因,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有困难的极少数公积金中心,应向本级财政部门说明情况,最迟在2000年3月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