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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3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支持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打击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先封存六个月且封存期间未在异地开户缴存,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退休提取,不受账户封存时间限制。

二、职工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入前应在本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正常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同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行为,管理中心将限制其缴存账户两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信息。

本通知自1110日起实施。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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