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手册》的通知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平公管文[2002]2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
通 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
2002 年 10 月 23 日,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召开了第一届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草案)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经过充分酝酿,参加会议的委员以民主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现将上述二个文件印发,望大家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2年10月23日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依法行使决策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的民主决策机构,坚持依法、自主、科学和民主的决策原则。
第三条 管委会的根本任务是:加强平顶山市辖区内公积金的管理,充分反映公积金缴存人的意见,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条 管委会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度。成员总数控制在 25 人以内。管委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委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管委会代表的分配要兼顾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平单位,委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管委会委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原则,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到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其产生办法由管委会委员推选产生,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章决策事项
第八条 依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第九条拟定我市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审批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确定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 审议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第十五条审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年度公报。
第十六条推荐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第十七条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有关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等重大决策,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应当恪尽值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或工作变动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按规定程序更换新的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2年10月23日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自身建设,使管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职责,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致力于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熟悉和了解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管委会行使决策权所必备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 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参与管委会对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
第五条 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管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开会前向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会议者,经管委会会议审议,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资料,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做好审议准备,在会议上,应自觉遵守管委会章程,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在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到会的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任何个人无权否决或改变管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缴存公积金的广大职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将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反映。
第九条 组成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向管委会会议作出检查并认真改正。

